Annual Report 2012
The state of the world's human rights

Document -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ubmission to the UN 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 Fourth session of the UPR Working Group of the Human Rights Council, February 2009



200891 公开稿


国际特赦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向联合国普遍定期审查提交的报告

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查工作组第四次会议

20092













概要

在本报告中,国际特赦组织根据《普遍定期审查信息筹备的一般性准则》1所规定的 BCD部分提供信息:

  • B部分中,国际特赦组织对死刑的使用和其他未经司法程序的拘禁形式,包括劳动教养等,表示担忧。

  • C 部分强调国际特赦组织对酷刑和其它虐待,以及对言论自由权利的侵犯表示担忧。

  • D部分中,国际特赦组织向中国政府提出了一系列行动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特赦组织向联合国普遍定期审查提交的报告

20092月普遍定期审查工作组第四次会议


B. 国家规范和制度框架


死刑


自从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11日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后,中国官方称死刑数量有所下降。但官方仍把死刑数据当作国家机密,拒绝公布全国死刑和处决的数据。国际特赦组织在2007年记录了470起处决,但这只是根据公开报道得出的数字,所以只能够视为最低限度的数目。“对话”基金会估计2007年的处决数字是在5000起至6000起之间。由于缺少完整的全国性数字,无法评估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对中国的死刑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包括无法评估其是否减少了死刑和处决数量。


那些面临死刑起诉的人,并没有得到符合国际人权标准的公正审判。其中的缺陷包括缺乏迅速接触律师的途径;缺乏无罪推定;司法系统受到政治干预;未能排除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死刑犯被拘禁时遭受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对待,一些人每天24小时戴着脚镣或手铐,并遭到严重殴打,行凶者有时是其他犯人。由于法院继续采用刑讯逼供取得的供词,政府制止刑讯逼供运动的效果受到损害。


中国在2008年扩展了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的计划,声称这是更为人道的处决方式。但这忽视了死刑本身固有的问题,如死刑会被任意使用和可能出现误判,包括无辜者遭处决的问题。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死刑仍适用于约68项罪行,其中包括各式各样的非暴力犯罪,如经济犯罪和与毒品相关的犯罪。


未经审判的拘禁

中国官方继续广泛使用各种法外或行政性的拘禁手段,在未经起诉、审判或司法审查的情况下剥夺一些人的自由。这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9条和第14条,而中国已签署了该公约并宣布要在不久之后批准该公约。中国没有维护得到自由和公正审判的权利,严重损害了刑事司法体系,并助长了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的使用。


劳动教养制度是此类拘禁体系中最大的一种,据估计关押了30万至50万人。其它行政性拘禁形式包括对卖淫和嫖娼者的收容教育和对吸毒成瘾者的强制戒毒。行政性拘禁使警察有权不经司法监督就实施惩罚,并剥夺被告享有正当程序的权利,包括与律师接触的权利和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20063月生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虽然在理论上允许被告就减刑或暂缓执行处罚而进行诉讼或上诉,但被告实际上很难进行此类上诉,而且甚少成功个案。


劳动教养制度被用来关押普通刑事犯,并被用于打击和恐吓活动人士、人权捍卫者和在官方渠道外进行宗教活动的人。该制度经常被用来对付那些“制造麻烦者”,或那些被控犯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这些违法行为因为未构成“犯罪”,所以不能在刑法体系中起诉。官方可能想建立特别程序或机构来处理轻微违法的人,但必须坚守一些关键程序:法律并不应用来惩罚那些非司法机构认定为“反社会”的行为。


尽管中国的改革者和法律专家呼吁废除劳教制度,但该制度的司法改革近年来仍停滞不前,当局还在奥运会前夕增加使用劳教制度,来关押那些被认为可能扰乱奥运会的人,并在奥运前“整治”北京的环境。劳教制度和其它形式的行政性拘禁缺乏独立的监督,而这可能会导致当局更广范地使用酷刑和其它虐待来惩罚或“改造”犯人。


刘杰的情况是此类案例之一,她在黑龙江省的劳教所服刑18个月,因为她公开上书中共17大,敦促中共领导人进行政治和司法改革,包括呼吁废除劳教制度。据消息人士说,在20085月她连续5天被强迫上身笔直地坐在板凳上(“坐老虎凳”),双手被绑在身后,大腿被绑在板凳上,双脚被垫上砖头。在2008522日左右,当局将刘杰和其他约30名犯人从齐齐哈尔的劳教所转移到哈尔滨的一所戒毒中心,本报告提交时尚不清楚酷刑是发生在齐齐哈尔还是哈尔滨。



C. 人权促进和保护的实际情况


酷刑和其它虐待

国际特赦组织注意到,中国的立法者和其他官员对全国各地执法人员继续使用酷刑和其它虐待手段表示担忧。尽管政府在这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法外或非法的拘禁中心关押的犯人仍广泛遭受当局的酷刑和其它虐待。


国际特赦组织继续收到发生在不同政府关押机构内死亡的报告,其中包括监狱、劳教机构和警察看守所。许多此类死亡据称是关押期间发生的酷刑和其它虐待所致。据海外法轮功的消息来源称,在2007年有100多名法轮功学员在拘禁期间或在获释后不久死亡,死因是酷刑、无法得到食物或医疗、或其它形式的虐待。被拘禁的法轮功学员的死亡率据报在2008年有所上升。中国媒体偶尔也有报道,在一些情况下犯有酷刑罪行的人因此受到了惩罚。但中国的人权活动人士、国际特赦组织和其他非政府组织记录下的相反情况则比这更多,在这些情况中官方很少进行调查,犯罪者继续逍遥法外。即使有进行调查,但也未能符合《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就独立性所规定的必要要求,而中国却是该公约的缔约国。


近年来,中国官方颁布了一些规定,加强刑法正式禁止酷刑。但被禁止的行为种类有限,未能充分符合国际法对酷刑所作的定义,例如刑法就没有禁止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所定义的某些酷刑。另外,刑法第247条和第248条虽然列载了几项关于酷刑的罪名,但这些罪名仅在有限的情况或地点适用于有限的官员。此外,检察院会对官员犯下的酷刑和其它罪行直接进行调查和起诉,但同时又继续设置立案的标准,进一步限制了这些刑法条款的运用。


《刑事诉讼法》授予了警方在审判前可长期拘禁嫌疑人的广泛权力,这增加了被拘禁者遭受酷刑和其它虐待的可能性。《刑事诉讼法》规定,警方可在未经起诉的情况下将普通罪行嫌疑犯拘禁最长为14天,对某些类别的嫌疑犯可拘禁最长达37天,对另一些人则有可能进行无限期的拘禁。起诉后的调查阶段拘禁可长达7个月,并可在某些情况下延长到9个月。在此期间被拘禁者接触家人和律师的途径可能遭到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除非“有碍侦查”,警方应把拘留、逮捕的情况和羁押的地点在24小时之内通知被拘禁者家人(第64条和第71条)。但实际上被拘禁者在受审或被宣判前经常不被允许与家人联系。


《刑事诉讼法》有关接触律师的条款也不符合国际标准。《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 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在被采取法律规定的拘禁或限制措施(“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嫌疑人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但警方调查人员也可以在场。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则需先经过警方批准,嫌疑人才能聘请律师或与律师见面。此条款措词含糊,意味着被拘禁者实际上需要事先得到警方的许可才能接触律师,他们在长期羁押期间,警方还经常不允许他们与家人或律师接触。


最近发生的关押期间死亡案例包括著名的民谣歌手于宙,他毕业于北京大学,据报是法轮功学员。2008126日,他在北京的通州地区与身为诗人和画家的妻子许那一同被捕。200826日,当局通知他的家人去清河急救中心,他们在那里得知于宙已经死亡。一名家属回忆说他的身体被白布单覆盖,只能看到他的眼睛。家属被告知于宙死于糖尿病或绝食,但他在被捕时身体完全健康。急救中心的工作人员拒绝了家属查看尸体和尸检的要求,当局则拒绝将于宙的尸体交给家属。许那自2001年至2006年因坚信法轮功而被监禁,据报她仍被关押,面临遭受虐待和长期拘禁的危险。


另一个案例是被警方拘禁5周后死亡的帕措杰,他因牵涉2008317日四川省阿坝县贾洛乡的抗议游行而被拘禁,该地区是藏族人聚居地区。据证人说,帕措杰没有参加暴力活动,而是试图劝说抗议者遵照达赖喇嘛的非暴力原则进行和平示威。在官方宣布将宽大处理自首者之后,帕措杰主动向警方自首。2008417日或18日,他来到贾洛乡派出所后立即被警察拘捕。他在2008427日被转到阿坝县看守所,他的家人随后没有再得到他的任何音讯。直到2008526日,两名贾洛乡的领导来到帕措杰的家中通知他的死讯。


当家属代表去认领尸体时,警察告诉他们帕措杰死于疾病,并称警方曾两次把他带到医院治疗肾脏和肠胃疾病。他的家人说,他在被拘捕时身体健康,而且没有得过大病。据看到他的尸体的证人说,他身体前部有瘀伤,而且满是烧伤的水泡;他的背部也是瘀伤,没有一处是自然的肤色;他的手腕、肘关节、肩部下方、二头肌和前臂有明显瘀伤。据他的亲属说,至今为止没有任何关于他死因的官方调查。


以言定罪

近年,中国当局使用措辞含糊的罪名来打压及监禁以和平方式进行活动的人士,情况日益严重,其中的罪名包括“颠覆国家政权” 、“扰乱公共秩序” 、“危害国家安全”和“泄露国家机密”。被起诉犯有这些罪行的被告,或其他涉及“国家机密”的人,被剥夺许多权利,包括接触自己选择的律师的权利;接触家人的权利;公开受审的权利。国际特赦组织担心,警方可能用这一条款令被拘禁者无法得悉对他们不利的证据。“国家机密”的定义在中国十分宽泛,其中包括一些在其它国家会受公众仔细审查的内容。


中国刑法第105条第2款规定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这是此类刑事起诉最为常用的罪名。中国使用的“国家安全”和“颠覆国家政权” 的概念,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约翰内斯堡关于国家安全、言论自由和获取信息自由的原则》,这些条约和宣言称,任何对言论自由的限制都必须是有限度而具体的,并只限于那些在透露后会威胁国家生存的信息。


根据这些条款而被起诉的人,最近就包括杨同彦(笔名杨天水)。他是一名自由撰稿人,目前正在服刑,他被以几项“颠覆”罪名判刑12年,罪名包括撰文支持中国的政治和民主变革。在2007年,他据报每天810个小时在有毒的环境中制做足球和篮球。但他在2007年底被转到监狱图书馆从事较轻易的管理员工作。他在江苏省南京市监狱服刑,预定在20171222日刑满释放。


人权活动人士胡佳在200843日被判处3年半徒刑,被剥夺政治权利1年,罪名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判决书引用他写的文章和其它活动作为起诉的根据。按胡佳被正式拘捕的时间显示,他被监禁是和他公开直言中国的人权问题有关,也和他与外国记者、使馆人员和其他国际人士建立联系有关。


中国的一些作家、记者和人权捍卫者,继续因在互联网上撰写和发表文章而被捕和判刑。互联网渠道仍受到严密监视和审查。在国际压力下,中国当局在奥运会开始的几天前才对一些网站解禁(包括国际特赦组织的主网站和人权观察与自由亚洲电台的网站)。但其它一些网站仍被封堵。中国官方没有正式宣布将会对这些网站解禁多久。20071月,中国开始实行了针对境内外国记者的新规定,规定表面上给予他们更大的自由来调查新闻。但该规定不适用于中国记者,他们仍在严格监管的条件下工作,在报道敏感问题时,他们会被起诉和监禁的危险仍然非常大。



D. 对受审议国的行动建议


国际特赦组织呼吁中国政府:


死刑

  • 公布全国死刑判决和执行的完整数字,并按地区、性别、收入和其它类别分类;

  • 减少死刑适用的犯罪种类,这包括排除所有目前适用于死刑的非暴力型犯罪;

  • 提供信息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程序,确保被告享有符合国际标准的权利,包括迅速接触律师的权利;定期与家人见面的权利;无罪推定;以及刑讯逼供取得的供词不被采纳的权利;

  • 提供切实改革死刑的时间表,目标是在未来宣布暂停执行处决,以履行联合国大会在20071218日作出的62/149号决议。


未经审判的拘禁

  • 使所有行政性拘禁法律和条款符合国际人权法律与标准,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和第14条。尤其应确保那些被捕的人和被控罪行可受到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的人,享有所有的正当程序权利,包括在一个合格、独立和公平的法院得到公正和公开审判的权利;接触自己选择的律师的权利;无罪推定的权利;以及通过司法审查程序对判决作出上诉的机会;

  • 警方以监禁作为处罚手段的所有权力,应移交给法院。通过制度改革来确保法院的合格、独立和公平及按照国际公正审判的标准办案。


酷刑和其它虐待

  • 落实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和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提出的建议。这包括修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中国法律,使其符合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的要求,并使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不受采纳;巩固被拘禁者迅速接触律师和定期与家人见面的权利;并使对酷刑的定义符合国际标准,其中包括精神酷刑;

  • 通过必要的制度改革确保能有效落实已有的禁止酷刑法律,从而令犯有酷刑和其它虐待行为的官员无法逍遥法外。

  • 确保执法、医务、调查人员和其他涉及关押、审问或处置被拘禁者的人员得到有关禁止酷刑的适当培训。


言论自由

  • 释放所有良心犯和所有仅因用和平方式行使言论自由权利而被拘禁的人,包括杨同彦、胡佳和刘杰;

  • 停止对互联网和其它媒体的审查,落实中国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权利;

  • 使20071月实行,给予外国记者更大自由的媒体管理规定成为常规,并使其适用范围扩大到中国记者;

  • 审议刑法和行政法规,以确保所有的罪名都有清楚和严密的定义,这包括《刑法》第105条第2款;

  • 不再处罚任何用和平方式追求基本人权的行为。按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其它国际条约与标准,这些人权包括和平集会和结社的权利,及言论自由和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





附录:供进一步参考的国际特赦组织文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奥运倒计时—被违背的承诺:更新稿》,2008729日,AI Index: ASA 17/090/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奥运倒计时—被违背的承诺》,2008729日,AI Index: ASA 17/089/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特赦组织网站在奥运场馆遭到封堵》,2008728日,国际特赦组织通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立即释放叶国柱》,2008723日, 国际特赦组织通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公开信》,200871日, AI Index: ASA 17/087/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与外界隔绝的拘禁/对酷刑和虐待有所担忧的更多信息:Jaranbayar Soyolt (m)》,2008624日, AI Index: ASA 17/086/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千名示威者在西藏封锁中下落不明》,国际特赦组织2008618日发布的通讯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准进入西藏自治区》,2008618日, AI Index: ASA 17/085/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胡佳被判处三年半徒刑》,国际特赦组织在200844日发出的行动呼吁

《中华人民共和国:奥运倒计时—改善人权的时机正在丧失》,国际特赦组织200841日发布的通讯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奥运倒计时—对活动人士的镇压令死刑和媒体改革黯然失色》,2007430日, AI Index: ASA 17/015/2007




1 载于人权理事会第6/102号决定中,为人权理事会于5/1号决议的后续,第一部分于2007927日通过。

2可在国际特赦组织网站参阅所有这些文件:http://www.amnesty.org/en/region/asia-and-pacific/east-asia/china


AI Index: ASA 17/097/2008 Amnesty International

How you can help

AMNESTY INTERNATIONAL WORLDWIDE